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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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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02-26 17:12: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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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全面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指由学校组织开设、供全校各专业、各年级学生选修课程。 第二条 自2015级起,学生应选修不低于8个学分的公共选修课课程。未修满学分者,不予毕业。公共选修课一般16学时计1个学分。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变化,学校将不断调整和充实公共选修课程。 第四条 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较深厚的专业理论水平,并在所开设选修课方面确有专长或有较深造诣。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必须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具体程序:授课教师申报→教研室和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列入课表开课。每学期结束前,教务处印发下学期有关公共选修课开设的通知要求,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课件(或讲义)、课程描述文字(200字左右)等。 第六条 每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公布本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供学生选修参考。选修课开课时间一般从第3周开始,第2周为学生选课时间。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需要使用教材的,按学校教材选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学生自由购买。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开设后,任课教师不得任意调课、停课等。 第九条 学生正式选修后,不得中途退选,不得无故缺课、缺考。参加选修课的学生,缺课达所选课程1/3及以上学时者或擅自缺考者,视同未选该课程。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提倡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倡导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创新。任课教师应根据所开课程特点制订教学大纲,确定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以百分计,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考核不合格,予以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由开课教师负责录入和报送,教务处负责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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