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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12-19 16:24:05 点击: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守则》)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制定本《守则》旨在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服务工作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本领域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以保证和提升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提升民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本《守则》亦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工作基础和主要依据。


 - 总则 - 


善行:心理师的工作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的专业、伦理及法律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心理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以及各类媒体的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及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其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


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 心理师应公正地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


1.2 心理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师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


如果伤害可避免或可预见,心理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最小化;如果伤害不可避免或无法预见,心理师应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3 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规定恰当地收取专业服务费用。


心理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情况。


1.4 心理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1.5 心理师须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及其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可能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或替其做重要决定。


1.6 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其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寻求专业服务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 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


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沟通与交往。


心理师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者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1.9 心理师在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


三年后如果发展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可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 当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了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


例如,因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自己的朋友和亲人建立专业关系。


1.11 心理师不得随意中断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


1.12 心理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在和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1.13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无法获益,心理师应终止这种专业关系。


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相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或寻求专业服务者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心理师可以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14 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相互尊重。


心理师开始服务时,如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15 心理师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同行(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


心理师应与相关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1.16 在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心理师未经机构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个人接诊的来访者。


1.17 心理师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1.18 心理师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


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心理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2.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bat365官网登录入口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心理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2.1 心理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自己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情况以及保密界限。


心理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过程。


2.2 心理师应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下列相关事项:


(1)心理师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理论取向;

(2)专业服务的作用;

(3)专业服务的目标;

(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

(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

(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

(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3 在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人员工作时,心理师应当在专业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2.4 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心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后,联系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以更好地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服务。


2.5 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师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3.隐私权和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 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及其应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3 遇到3.2(1)和(2)的情况,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


遇到3.2(3)的情况,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他们注意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4 心理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


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这些记录等。


3.5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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